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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2016第62号令对40HQ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6-09-24 10:58

9月21日,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正式实施。该项政策实施后不仅公路运输成本剧增,海运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今天物流巴巴就来聊一聊交通运输部2016第62号令对40HQ的影响。

62号令中限高是这样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而国际标准箱箱体宽度均相同,高度主要有2.6米和2.9米两种尺寸,牵引车鞍座离地高度约为1.32米。那我们来做几个简单的加法:
  40GP箱:2.6M(箱子高度)+1.32M(鞍座离地面高度)=3.92M(勉强过关)
  40HQ箱:2.9M(箱子高度)+1.32M(鞍座离地面高度)=4.22M(超高)
  45HQ箱:2.9M(箱子高度)+1.32M(鞍座离地面高度)=4.22M(超高)
  而根据62号令,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就算超高了,如此一来,只有40GP集装箱勉强过关了,40HQ和45HQ集装箱车货高度则明显超出限令标准。另一方面,新令在限重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按照以往运输模式,车货总重同样将远远超过62号令的限重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新规一旦实施,每天跑在路上的40GP和40HQ、45HQ箱就会被超高,上路即被罚,货主哪还敢发货呢?

  值得庆幸的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似乎不用被罚。
  日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集装箱运输分会发出了一份《关于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示》,明确提出了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国际集装箱将遇到“超高”、“超长”与处罚矛盾的相关问题。
  文件已明确指出全国有几十万台40英尺高箱和53英尺箱处于“超限、被罚,再超限,再被罚”的恶性循环中。据了解,国际集装箱在路上的尴尬遭遇已得到反馈,有关部门暂时决定不予处罚国际标准箱。
  部公路局透露,此次超限治理问题中对于集装箱车辆(高度不超过4.2米)和低平板车辆(17.5米长,3米宽)等尺寸超限车辆,暂不予处罚,避免矛盾过于集中。
  公安部交管局透露,针对新62号令实施后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4.2米超限的问题,征询过部里意见,暂时不予以处罚,等待部里统一解释,但需告知司机现有4.2米车辆属于超限范畴,新国标GB1589对集装箱车辆的要求也是4米,17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车辆将不存在此类问题。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邀请专家进行关于优化超限令的探讨,许多专家为政策提出了优化建议和意见,相信过不了多久,有关部门将会给广大集装箱运输司机一个交代。
  其实,大家或许忽略了重要的一点。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可在公路上行驶。但是有以下注意事项:
  1、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3、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大件运输包括超限和超重两个方面。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轮廓尺寸超过车辆限界标准;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车辆总重量对桥梁的作用超过设计活载。主要包括: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轮、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闸门启闭机以及主变压器、厂用变、联络变、电抗器、及高压电气设备等均为超限或超重设备。
  当国际标准箱遇上62号令,港口人物流人都尴尬了,如何解决成为横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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