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获悉:昨日,演员袁立因发表一篇力挺“水客妈妈”的微博,引起了各大相关官博的注意,并且遭到深圳海关批评。下面是微博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所谓"水客妈妈"往返购买携带超出规定的物品牟取差价利益,属走私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水客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指贩运货物的行商。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现在更多的是泛指经常在大陆、香港、澳门之间来回的,并随身携带着产品进来,或出去的人,他们少则带上几罐奶粉,多则整车整船,价值达数亿元的走私过关。
大家都知道,香港、澳门的关税低,电子产品都比大陆便宜,所以就有了专业的水客产生,他们一天来回一两次,多的可能十多次,他们从香港、澳门过来的时候,随身都携带不同的电子产品,比如手机、电脑等,到大陆后出手,或帮别人带,从中赚取差价,或工钱。最典型的就是水客从香港、澳门带进口的奶粉进大陆,从中赚取差价,多的一次可以带七、八胶罐,利润挺可观的。
“水客”走私历来是海关监管整治的难点,一直以来,深圳海关始终坚持不懈,大力打击和整治“水客”走私活动,较好遏制了“水客”走私势头。但是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等多重因素影响,“水客”走私一直难以根治、屡打不绝。
水客行为属于合理避税吗?
理论上这些走私行为逃避的仅是关税征收要求,或者是禁止或限制类进出口法律规范,或是侵犯了商家的区域排他性许可权等私权等,甚至某些单体过境带货行为,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但事实上,违法行为的规模化,带来的较大的社会失范的可能,成为内地和香港都不能回避的问题。水客活动超过内地海关的标准即是触犯内地法律。但是非香港居民走水货,在香港也属犯法。香港2014年有过打击水货客的行动,其中起诉所依据的条例如下:
根据香港法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与某人以访客身份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以下条件限制:
1、该人士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有薪或无薪)。
2、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3、该人不得入学就读。
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对于“水客”行为均没有严格和清晰的定义和专门的应对措施。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和执法上的概率性,使得“水客”利用法律漏洞有组织大规模的存在成为可能。